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1、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基金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此新法规降低了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条件,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暂不在其列根据新规定,商业银行申请托管资格需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托管人需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其中商业银行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共同核准,其他金融机构则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核准担任基金托管人需满足多项条件,如净资产和风;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
3、法律分析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有符合。
4、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的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期间,仅有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三家外资行分别于2018年10月2020年9月2020年12月拿到基金托管“许可证”继苏州银行后,7月22日,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核准青岛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并表示青岛银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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